【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選舉委員會今(9)日召開第460次委員會議,審議並通過第22屆大同鄉崙埤村村長吳秉宗罷免案之提議案,後續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啟動連署及投票作業程序。
縣選委會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及第76條規定,公職人員罷免須由原選舉區選舉人提出,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且提議人人數須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以上。第22屆村里長於111年12月25日就職,符合法定罷免期間規定。
該案於115年1月28日由大同鄉崙埤村選舉人雅威米尚擔任提議人領銜人,並由賴良成為備補領銜人,檢具罷免提議書、理由書及提議人名冊向縣選委會提出申請。經查,崙埤村原選舉人數為628人,依法提議人須達7人以上,該案實際提議人數為10人,經相關機關查證,均符合資格。
縣選委會表示,將正式函知提議人領銜人,自收到通知次日起10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須於領取名冊格式次日起20日內完成連署作業。依法,連署人人數須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0%以上,且提議人不得兼任連署人。後續罷免案如宣告成立,將於成立後20日至60日內辦理投票。
縣選委會強調,整體程序均依法律規定辦理,確保選務中立、公正與透明,相關進度也將依法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