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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錦坤為普悠瑪傷亡者請命 聲請檢察官扣押台鐵財產

林錦坤為普悠瑪傷亡者請命 聲請檢察官扣押台鐵財產

【記者陳宣良 / 宜蘭報導】
1021普悠瑪翻覆慘案已歷時十日,迄未進行賠償動作,家屬悲泣無辜卻莫可奈何;宜蘭縣長候選人林錦坤今(30)日,具狀聲請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速依法做保全作為,速向法院聲請向被告台鐵財產(含普悠瑪車輛)做假扣押,以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林錦坤指出,台鐵普悠瑪翻覆案致18人死,百餘人受傷,被告台鐵係屬百分百重大過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第二項規定: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記者陳宣良 / 宜蘭報導】 1021普悠瑪翻覆慘案已歷時十日,迄未進行賠償動作,家屬悲泣無辜卻莫可奈何;宜蘭縣長候選人林錦坤今(30)日,具狀聲請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速依法做保全作為,速向法院聲請向被告台鐵財產(含普悠瑪車輛)做假扣押,以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至今台鐵僅要對所有傷亡者賠償/特別濟助金額決議:

死亡 540萬:

( 1. 依鐵路法250萬及特別濟助金280萬。2. 另發慰問金10萬)。

 

重傷 240萬5000元:

(1. 依鐵路法140萬及特別濟助金100萬。2. 發慰問金5000元)。

 

其他受傷者 最高60萬5000元:

( 1. 依鐵路法40萬及特別濟助金醫療費用最高20萬。2. 另發慰問金5000元)。

 

顯然賠償金額過低,依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意旨在於對企業經營者之懲罰而保障受害之消費者法益。

 

林錦坤說,今天訂立消費者保護法的國家,面對1021普悠瑪致人重大傷亡事件,竟視消保法第51條第二項應給予被害之消費者以權益享,卻不作為。僅以小小賠償即要了事,此對18位亡者是為不公,對傷者更屬不該,一個國家面對如此不幸事件及醜事,竟要唬弄草草賠償了事,實爲不該當之作為。

 

林錦坤強調,查106年宜蘭耀華电子死亡4人,每人理賠從1300萬元到1800萬元之額才和解。另查,酒駕致死理賠金亦有賠到1300萬元之太多案例。又查復興航空空難二次致人於死,理賠金分別每一亡者1490萬元及1330萬元。

【記者陳宣良 / 宜蘭報導】 1021普悠瑪翻覆慘案已歷時十日,迄未進行賠償動作,家屬悲泣無辜卻莫可奈何;宜蘭縣長候選人林錦坤今(30)日,具狀聲請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速依法做保全作為,速向法院聲請向被告台鐵財產(含普悠瑪車輛)做假扣押,以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林錦坤表示,同樣是人命但一個國家之鐵路單位,其為加害者,卻漠視人命之價值,18條好端端活生生的生命就被白白的斷送。生命是無價的,然再多的錢再也換不回這18條人的生命。

 

心很痛!

這個國家竟以人命一條值540萬元來看待生命,一點點負責任態度及懺悔的心都沒有。高官冷血無情,真是可悲,而可憐的是弱視的老百姓。

 

聲請人林錦坤於事發後107.10.22;107.10.25;107.10.26幾次在FB上發表意見(詳看林錦坤FB),請台鐵拿出理賠誠意,好好對亡者、傷者做補償作為。然多日來未見台鐵及行政高官重視18條生命的價值,卻仍要以540萬元輕鬆了事,漠視生命權之價值。

 

由此可見,加害方、企業經營者態度不佳。因此,為防被告台鐵公司脱產及不速予理賠,及防止以不友善之態度拖延訴訟,以大凌弱,欺侮小老百姓計。

 

在此,聲請檢察官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 27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保全第十二條求償權之行使,得對犯罪行為人

或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之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之規定,請檢察官速速作保全作為,速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台鐵財產,以為正辦。

【記者陳宣良 / 宜蘭報導】 1021普悠瑪翻覆慘案已歷時十日,迄未進行賠償動作,家屬悲泣無辜卻莫可奈何;宜蘭縣長候選人林錦坤今(30)日,具狀聲請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速依法做保全作為,速向法院聲請向被告台鐵財產(含普悠瑪車輛)做假扣押,以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相關資料請參閱~
④ 林錦坤   宜蘭縣長參選人

一、

普悠瑪事件理賠金合理嗎? 林錦坤認為台鐵太不負責任!
https://www.kamalan-news.com/local/4/4320

 

二、
燿華工安4死最快明天復工 死者家屬:不能接受!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724/1167673/

 

三、

闖紅燈撞死祖孫 貪快女駕駛賠1300萬元獲緩刑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530/1363643/

 

四、

復興空難賠償金 創1490萬天價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825002984-260405

 

五、

基隆河空難 興航判賠家屬1330萬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0404/37978260/

 

六、

天價賠償!開車撞癱騎士 判賠2990萬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6776

 

七、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27 條
https://law.moj.gov.tw/MOBILE/law_list.aspx?pcode=I0050005&no=27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保全第十二條求償權之行使,得對犯罪行為人
或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之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八、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MOBILE/law.aspx?pcode=i0050005

 

九、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

https://law.moj.gov.tw/MOBILE/law_list.aspx?pcode=J0170001&no=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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