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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營莊淑如議員今判當選無效確定.綠營黃惠慈遞補

藍營莊淑如議員今判當選無效確定.綠營黃惠慈遞補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今(22)日宣判~駁回宜蘭議員莊淑如「當選無效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缺額將由綠營黃惠慈遞補。

 

被判當選無效的莊淑如

 

縣選委會表示,因違反選罷法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需經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解除其議員職權後,中選會經縣選委會呈報遞補名單,再行公告,一切待收到相關機關函文及法院確定判決文後,即依法處理。

 

莊淑如表示,有朋友安慰她說這次「被作掉」…,她覺得非常貼切,真的是「啞巴吃黃蓮」,請朋友們放心!她會堅強,相信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莊淑如書面回應:「選舉不是淑如唯一選擇,是感謝主揀選我成為器皿,進而榮神益人。深深覺得士可殺不可辱為何這樣不公不義的事件,就這麼抹煞多年奮鬥努力、真誠付出?!這陣子以來心靈受創難撫平,明知道司法不公,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但我還是持之以恆,事必躬親,盡責服務每一天。
心情難免低落,但念頭轉換~走過低谷才能再向上攀爬!

清者自清,真心感謝支持的鄉親好友們

放下、讓步,聽憑主怒,順服是蒙福的開始,常存謙卑的心來倚靠神,好好生活學習,深蹲再出發!」

 

宜蘭縣議會現有議員33席(原有34 席,其中蘇澳李茂豐因病去世,未計列),民進黨10席,國民黨14席,神名黨 1席,無黨籍 8席,國民黨莊淑如當選無效,改遞補綠營黃惠慈, 黨團席次略有變化。

 

遞補的黃惠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選字第8號一審宣判當選無效,莊淑如不服上訴,高院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一審宣判的內容如下~

 

一、判決結論:

被告莊淑如就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宜蘭縣第20屆議員選舉,於宜蘭縣第一選舉區之當選無效。

 

二、原告即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主張:

被告莊淑如為宜蘭縣第20屆議員選舉之當選人,其父親莊阿養為求被告順利當選,竟於111年10月初某日,在宜蘭市對選民交付賄賂新臺幣(下同)4,000元,經本院以112年度選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被告莊淑如與莊阿養同住,於生活上與經濟上均關係密切,莊阿養並實際參與競選活動,若非事先取得被告同意,實無可能甘冒刑事判刑風險擅自賄選,故被告莊淑如應當選無效。

 

三、本院判決被告莊淑如當選無效之認定理由:

被告莊淑如的父親莊阿養,於檢察官偵查中承認:他於111年10月初某日,在宜蘭市交付4,000元予選民,並跟該選民說這次拜託,意思是請支持被告,在調查站不敢說賄選是怕被判刑,承認自己犯賄選罪等語,與該受賄選民證詞一致,並經本院前述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

 

現今選戰動員大量人力物力,各候選人無不成立競選團隊全力以赴,組織分工各司其責,由候選人獨力參與、規劃全局之狀況,現今已無法想像,故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賄選行為,不以當選人本身親自實施為限,何況每逢選舉期間加強查賄,故候選人鮮少親自實施賄選行為。

 

被告莊淑如為莊阿養之女,兩人同住,關係密切。被告莊淑如明知父親莊阿養先前於92年、95年間,因賄選罪名,被法院兩度判決有罪確定。又莊阿養於被告前次參選107年宜蘭縣第19屆議員選舉期間,亦曾經檢察官起訴為被告行賄。莊阿養既數度經歷上開關於選罷法之調查、偵查及審判程序,對於賄選相關法律規定違反的處罰,應非常熟悉。被告為莊阿養之女,對前情亦無不知之理。被告與莊阿養均明知選舉如果採取賄選的不正當手段,將導致被告遭受刑事追訴及當選無效的風險,攸關被告政治前途及法律責任,則依一般經驗法則,若非事前徵得被告明示或默示之同意,或不違反被告的本意,莊阿養豈會甘願冒此風險、擅自主張而實施向他人買票等斷送被告政治前途的行為。

 

故本次選舉,被告明知莊阿養極有可能再度賄選,仍於競選總部成立茶會,列名莊阿養為支持者,並同意莊阿養參與本次競選活動,有競選海報及活動照片可證。被告莊淑如的哥哥莊家銘,也在法院作證說:莊阿養在競選總部成立時,有與被告莊淑如同臺,莊阿養並在競選總部拿很多文宣、旗幟,被告莊淑如知道後,沒有反對,只有叫莊阿養不要這麼忙,莊阿養拜訪朋友也都隨身攜帶文宣等事實,因此,被告莊淑如至少已經默許莊阿養的賄選行為,或認為莊阿養即使再有賄選行為,也不違背她的本意,否則不會容任極可能再度賄選的莊阿養參與本次競選活動,因此與自己親手賄選無異,故應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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